目的:防止办事拖拉,提高工作效率。
1、机关各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的各种工作事项,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。
2、对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,应在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;对阶段性工作应在会议定的时间内办结,因故不能办结的,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。
3、对群众来访、来电和来信反映或举报的情况、问题,能答复的马上答复,需调查的,在十五天内给予答复;疑难复杂的问题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;职责范围外的事项,应按首问责任制规定办理。纪检监察信访案件,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间执行;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,按要求办结,不能按期办结的,应向交办机关或领导说明情况。如不能办理或答复,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,填写好不能办结说明书。
4、接收上级下发的工作督办事项,须在限定时内办结,并及时上报。
5、对人大、政协的建议和议案,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结;没有时限要求的,最迟应在25日内办结并作出答复;不能如期办结的,应说明情况;不属职责范围,应在交办之日起3日内退回交办部门或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说明情况。
6、镇机关各办公室在对外提供服务时,凡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明确规定办事时限的,必须严格执行;没有时限的,必须说明情况,公开作出办事承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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