否定报备制度是指:本单位各业务岗位经办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,对管理相对人(单位)或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依法否定不予办理的,必须依照有关程序登记报备的制度。
1、经办工作人员在处理具体业务时,对申报人(单位)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予以否定的,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,注明否定的原因,填写《否定报备情况表》。
2、对不予以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,经办人应及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,不得擅自决定不办,更不能滥用职权予以否定。
3、《否定报备情况表》,由经办人员填写,按职责权限送党政办留存备案。
4、执行否定报备规定的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之中,对违反否定报备制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或告诫处理。
5、当事人对否定事项不服的,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申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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